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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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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9年9月26日由第1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报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备案后,以鲁自然资规﹝2019﹞5号印发公布,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核查、备案等工作程序,改进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方式,提高项目备案入库工作效率,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一、背景和过程
      根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有关要求,针对我省在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验收、核查、备案、调剂等工作程序,改进项目管理方式,提高项目备案入库和指标调剂的审查效率,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在深入学习研究省内外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通知》。
为增强《通知》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征求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在总结提炼全省各地成熟实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研判,深入研究论证,先后十易其稿,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通过厅门户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依据
       《通知》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改进项目备案入库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规范指标调剂工作、切实做好备案入库项目的核查工作5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规范项目管理。
      一是规范项目选址。项目选址要符合已实施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并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范围。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划定宜耕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实现耕地后备资源有序开发,明确提出了禁止开发耕地的区域。
      二是明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要求。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批复(简称立项)。同时明确,将废弃园地、残次林地以及废弃的水工建筑用地、内陆滩涂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是强化项目设计与预算管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初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其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初审和市级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批复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后执行。同时,明确了变更设计与预算方案的审批限制条件。
      四是严格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核实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初验合格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内业审查、外业核实,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五是明确项目备案入库时限。考虑项目的时效性,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1年内未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动作废;验收后1年内未申请备案入库的,重新组织验收后才可申请备案入库。并对申请备案入库项目的审查补正提出要求。
      六是健全后期管护制度。为落实后期管护资金来源,明确可通过预算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土地出让金统筹安排。本《通知》下发之后新设立的社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预算中计列不低于投资总额1%的后期管护资金,专项用于新增耕地的管护和地力培肥,并持续管护5年以上。
(二)改进项目备案入库工作。
      一是规范项目备案入库材料。本次制定了项目备案入库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规范文本格式,明确了省级审查需上报的材料目录。
      二是精简项目备案入库材料。报省级审查的备案入库材料由34项简化为8项,除目录中列明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全部下放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三是全省统一使用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管理。"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系统"已进行更新改造,具备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同一管理系统对项目进行审查的功能,对项目入库审查和备案管理进行了明确。
(三)进一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为实现项目规范化管理,保障项目备案入库审查工作有序开展,《通知》明确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备案入库、指标调剂等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压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责任,确保建立责任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得力的责任机制。
(四)规范指标调剂工作。
      一是明确指标调剂主体和程序。指标调剂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跨市域范围调剂的,由调剂双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指标调剂协议书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厅提出指标调剂申请。
      二是规范指标调剂管理。调出指标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源状况,确定是否同意指标调剂。
      三是强化调剂项目后期管护。明确调剂费用中应包括项目后期管护费,后期管护由调出方负责。
(五)切实做好备案入库项目的核查工作。
      利用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系统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项目备案入库的核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弄虚作假,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等严重问题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及指标使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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